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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REGULATIONS

图书超期、损坏和丢失等赔偿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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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书超期、损坏和丢失等赔偿的规定

   (一)借书超期和损坏图书罚款规定

    1、对借书到期不还者,需要按照管理系统记录收取罚金。超期或  拒绝交款者暂停其借阅资格。超期罚款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学校财务处交款凭证为唯一缴款凭证。

    2、对污损、撕损、涂描、折卷图书者,按书价30-50%罚款。

    3、将图书封面、封底、损坏丢失者,按书价20%罚款。

  (二)丢失图书赔款规定

    1、借阅图书,造成图书丢失,凡能购到的图书,应以同样版本的图书赔偿。

    2、对无法购到原版图书的规定:

    ⑴专业图书按出版日期赔偿。出版十年(含十年)以内的图书按书价五倍赔偿,出版十年以外的图书按书价三倍赔偿。

    ⑵古典小说、世界名著按书价二倍赔偿。

    ⑶精装图书按平价图书赔偿时应加精装差价。

    3、丢失孤本书、线装书、外文原版书加十倍的罚款。

    4、丢失或损坏成套图书不论一册或数册,均按全套书价三倍赔偿。

    5、赔偿后一年以内复得或买到同样版本图书,凭赔款收据退款,超过年度不予办理。

6、丢失图书附件、图表、附画,视其丢失部分对全书的影响,赔偿全书书价的三分之一或全部。

二、关于借阅图书超期、损坏和丢失等赔偿的补充规定

    (一)严格执行《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关于借阅图书超期、损坏和丢失等赔偿的规定》。

    (二)严格按照图书馆的各项罚金项目,不得私自免交或少收,可以以罚代劳,且所有罚金均由图书馆出具罚金凭证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双方自愿原则,可以采用依罚代劳原则,在图书馆做义务馆员,以工作时间抵扣罚金。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减免或少收罚金的,经馆长审批后方可减免。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违反借阅、阅览规定的处理准则

过期图书罚款及损坏、丢失图书的赔偿规定:
    (一)借书超期及损坏图书罚款制度
    1.对借书到期不还者,超期一天罚款1元。拒绝交款者停止借阅。
    2.对污损、撕损、涂描、折卷图书者,按书价30-50%罚款。
    3.将图书封面、封底、损坏丢失者,按书价20%罚款。
    (二)丢失图书赔款制度
    1.凡能购到的图书,应以同样版本的图书赔偿。
    2.无法购到原版图书的:
    (1)专业图书按出版日期赔偿。出版十年(含十年)以内的图书按书价五倍赔偿,出版十年以外的图书按书价三倍赔偿。
    (2)古典小说、世界名著按书价二倍赔偿。
    (3)精装图书按平装图书赔偿时应加精装差价。
    3.丢失孤本书、线装书、外文原版书加十倍的罚款。
    4.丢失或损坏成套图书不论一册或数册,均按全套书价三倍赔偿。
    5.赔偿后一年以内复得或买到同样版本图书,凭赔款收据退款,超过年度不予办理。
    6.丢失图书附件、图表、附画,视其丢失部分对全书的影响,赔偿全书书价的三分之一或全部。
    (三)窃书处理
故意损坏书刊,偷窃书刊,“调包”还书,以废充好,冒用他人借阅证借阅者,损坏检测器材者,一律按窃书做如下处理:
    1、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2、处以被窃图书总价20倍以上的赔偿款。
    3、暂扣借阅证,停止借阅半年。
    4、报告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5、对违反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读秩序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除批评教育外,取消阅览、外借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
    (四)违反阅览规定的处理
    1、对擅自将私人书包、书籍等带入阅览室,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关处理。
    2、进入图书馆阅览者,贵重物品一律自行保管,本馆工作人员不负保管责任,未按指定地点存放书包的,对乱放者责其改正或暂停借阅。
    3、馆内不准吸烟,违者批评教育或暂停借阅。造成损失者,扭送相关部门处理。
    4、凡在馆内吃零食、口香糖,随地吐痰、乱扔纸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关处理。
    5、对违反操作程序,使设备系统遭到损坏者,设备系统损坏赔偿费;蓄意破坏,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坏者,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6、馆内不得使用电源对电器(如充电器、应急灯等)充电,一经发现予以没收。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
    7、进入各阅览室应正确使用代书板,对丢失、损坏代书板或各种牌证,按代书板和各种牌证的工本费赔偿。不得将代书板带出室外。
    8、凡在阅览室占座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9、要爱护公物,严禁在桌椅、墙壁、门窗等上乱刻、乱写、乱划、污脏、损坏,一经发现,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视公物被损坏程度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