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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章程

发表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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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及办学地址

汉语: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简称鸿德学院。

蒙古语: 

英语:HONDER COLLEGE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办学宗旨。鸿德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为经济与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主要任务。鸿德学院办学主要任务是立足内蒙古,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鸿德学院坚持品牌办学发展的道路,坚持创新、开放的办学理念,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和构造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满足社会急需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学院的核心竞争力,为学院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活力。

第六条 鸿德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鸿德学院坚持董事会领导,党委在政治上监督保障,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鸿德学院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和内蒙古鸿创科教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举办,开展全日制四年本科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一)申请者(以下简称甲方):内蒙古师范大学

法定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81号

(二)合作者(以下简称乙方):内蒙古鸿创科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机场路29号

(三)合作双方依法制定学院章程,签署合作办学协议,规范学院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保证和促进鸿德学院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九条 鸿德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一)董事会由甲乙双方代表、学院院长、学院教职工代表组成,设7名董事。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4名。董事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应委任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事长应履行的职务。

(三)在合作办学协议和鸿德学院章程的约束下,董事会决定鸿德学院的重大事宜须经全体董事或参会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及学院人员编制;

7.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前召开。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鸿德学院所在地召开。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4.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写明会议时间、内容和地点。

5.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出席。

6.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应为2/3以上,不够2/3以上的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7.董事会议事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董事会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8.鸿德学院章程的修改须在董事长的主持下进行。

(五)董事会成员应通过董事会行使鸿德学院的管理权,董事会成员不得随意干涉鸿德学院日常工作。

(六)鸿德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甲方优先推荐,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院长是鸿德学院的法人代表。院长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院长依法独立负责鸿德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鸿德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提出鸿德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鸿德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处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鸿德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问题,经鸿德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董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中共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委员会是鸿德学院政治上的监督机构,保证鸿德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鸿德学院中心工作,监督鸿德学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鸿德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鸿德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鸿德学院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鸿德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四)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鸿德学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鸿德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鸿德学院设置院务委员会。作为鸿德学院工作的咨议机构,每周召开院务委员会议,对鸿德学院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鸿德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鸿德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在鸿德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九条 鸿德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鸿德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条 鸿德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分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系(分院)可根据鸿德学院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教研室、实验室及系级研究机构,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系(分院)在鸿德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系(分院)主任本系(分院)主要党政负责人,受院长、党委书记委托全面负责该系(分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党团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鸿德学院可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直属研究机构。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院长任命或聘任。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鸿德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鸿德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鸿德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鸿德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条件与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鸿德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鸿德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鸿德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鸿德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鸿德学院名誉,维护鸿德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鸿德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鸿德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条 对国内外支持鸿德学院办学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任为特聘教授、荣誉教授或客座教授。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鸿德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鸿德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鸿德学院教育,参加鸿德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鸿德学院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鸿德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国家及鸿德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鸿德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鸿德学院民主管理,对鸿德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鸿德学院名誉,维护鸿德学院利益;

(三)遵守鸿德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鸿德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五条 鸿德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鸿德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鸿德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财务制度与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办学经费投入渠道及机制

(一)甲方投入

甲方以内蒙古师范大学的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对投入的无形资产依法作价,计入办学成本,所占投入比例由双方约定。

(二)乙方投入

乙方以内蒙古鸿创科教有限责任公司按国家教育部标准要求,投入相应的物质条件并依法审计后,过户到鸿德学院。

(三)办学经费

乙方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鸿德学院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杂费以维持鸿德学院的日常开支,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经济赞助、捐赠,扩大办学资金。实行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办学模式。

第三十八条 鸿德学院对甲乙双方投入到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等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九条 鸿德学院财务独立,执行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鸿德学院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其中投入资产中的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列入办学支出预算。

第四十条 鸿德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一条 鸿德学院办学收入优先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转,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扣除办学成本后形成的年度净收益,在按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和其他必需提取的费用后,优先用于鸿德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三条 鸿德学院校友包括在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鸿德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四条 鸿德学院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鸿德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六条 鸿德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四十七条 鸿德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鸿德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四十九条 鸿德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与理念

第五十条 办学理念:立校为公,执教报国。

第五十一条 校标:此标为商、周时期“洲”字的缩写。意为顶天立地、三育并举、做人为本、放眼五洲。

第五十二条 校歌:边城美疆,马散人刚,贞师教子,德至九墙;边城美疆,马散人刚,实用有道,我心自爽;边城美疆,马散人刚,人若图新,天必有襄。

第五十三条 校训:我行,我能成功!

第五十四条 校旗:旗长240cm,宽157cm,校旗上方为白色校标,置于旗帜的中间,寓意着鸿德学院的学生能够拥有放眼五洲的世界观;下方为蒙、中、英三种文字的校名;校旗以红色为底调,凸显出了白色校标的张力。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校庆日为5月7日。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网址是http://www.honder.com/


第九章 学院终止或变更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鸿德学院自行终止:

(一)根据本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办学许可证被吊销。

第五十八条 鸿德学院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按国家要求妥善安置好在校学生后,所有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合作办学甲乙双方约定:如果国家政策推动并允许独立学院转制为独立的普通高校,在符合普通高校条件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鸿德学院转制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在2008年章程的基础上结合教育厅要求修订,经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鸿德学院董事会讨论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