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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纪律

发表时间: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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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工作人员管理,维护国家级考试的权威性,保证测试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制定本纪律。

    一、测试员应在各测试站的组织下开展测试工作,任何个人测试行为一律无效。

    二、测试员要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团结协作”的工作纪律,保证测试质量。

    三、测试应坚持“独立评分,综合评议”的原则,评分意见不一致时,要通过磋商评定等级标准,不得在应试人面前评议、争论,评定一级测试成绩须由一名以上国家级测试员主持或复审。

    四、测试员须按规定时间到达测试现场,不迟到、不早退。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测试须提前向测试站说明情况。

    五、考场测试员一律由测试站随机安排,任何测试员不得提出进入某指定考场的要求。

    六、测试员对亲友或同一单位或师生关系的应试人员应采取考场回避制度。

    七、测试员不引荐应试人,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测试,不给“人情分”“赌气分”。

    八、测试员要强化保密意识,不泄露试卷内容、初评成绩及测试小组人员安排情况,切实管理好试卷及其它内部材料。未正式公布测试成绩前,测试员不得将成绩外泄。

    九、测试员在测试前不得饮酒,测试中应严肃认真,专心致志,不得抽烟、串场、交谈,须关闭手机,严禁一人单独测试。

    十、测试员、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有碍测试公正的宴请,不得索取或收受测试承办单位及应试人的财物,拒绝任何有碍测试工作的干扰。

    十一、测试员应及时向测试站反映测试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测试员外出测试时,乘车、食宿及参加有关活动要有安全意识和集体观念。

    十三、凡违反工作纪律的测试员,由各测试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测或解聘等相应的处理,解聘测试员名单报自治区汉语委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