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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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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鸿院发〔2019〕23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2019年7月8日


附件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教财字〔2019〕3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院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院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送学院核对,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

(三)学院认定。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学生名单,提出全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建档备案。经审核无异议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将最后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同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四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师鸿院字〔2008〕26号)即时废止。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0191115162617_9256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