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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发表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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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鸿院发〔2019〕25号



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为了加强学院校风、学风建设,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处分级别、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凡违背一般校规校纪者,给予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凡受此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予评优评奖,干部取消资格。此处分由各系做出决定。

 第三条 违纪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记过者不发学位证,留校察看者不发毕业证。该处分由分管副院长签发。

 第四条 开除学籍处分即取消学生的学籍资格,限期离校,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此处分由院长签发。

 第五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在下达处分文件之前,应先将处分意见书面通知被处分学生,被处分学生签收后如不服处理决定,可在三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要进行认真复查,并上报校领导重新研究。

 第六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院做出处分决定且无异议后,由学生处负责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24小时之内做出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张榜公布。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九条 处分学生应做到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有:本人的书面检查、证明材料、系里处理意见、处分决定。


第二章 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等非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和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带头出版、传播非法出版物和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没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参加非法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制造或散布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恐怖信息、不实信息等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书写、张贴、传播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刑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或刑事拘留者,学校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司法部门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司法部门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盗诈骗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超过1500元(含1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经安全部门确认撬锁盗窃者,虽作案未遂,视其情节,学校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偷盗诈骗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设施上刻画、张贴,损坏门窗或玻璃,损坏宿舍或教室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有意损坏公私物品,价值在300元(含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有意损坏公私物品,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损坏公私物品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打架者(包括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出具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滋事、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造成他人轻伤者,除负担伤者医药费外,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除负担伤者医药费、营养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重伤者,除负担伤者医药费、营养费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互殴者,给予打架双方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除负担伤者医药费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除负担伤者医药费、营养费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凡持器械打架者,加重处分;

 7.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者,一经查出,加重处分。

 (四)参与打群架者

 1.凡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的,视为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给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当事者作伪证,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或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与校园文明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或其它公共场所举止行为不得体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淫秽字画,给予警告处分。

 (三)吸食毒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传播、复制、购买、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及物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对他人骚扰、猥亵等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校生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非法传销、“校园贷”等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校园贷”等活动,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赌博者(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赌资,不论是否从中谋利,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赌博活动中,有其他犯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赌博活动知情不报又不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侵犯人权者(包括私拆他人邮件,辱骂、诽谤、造谣、诬陷、恐吓等侵犯他人人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凡本院学生在学期间一律不许饮酒(包括白酒、啤酒、红酒等含有酒精的饮品),凡出现饮酒现象:

 (一)违反规定私自酗酒,酒后虽未发生不良影响,但被学校发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酒后与别人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酒后严重滋事造成重大伤害或经公安部门调解、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聚众酗酒的发起人、召集人,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做如下处理:

 (一)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认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

 (1)迟到;

 (2)将非考试必备物品带入试场;

 (3)答卷中途擅自离开试场;

 (4)无故拖延交卷时间;

 (5)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

 (6)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判断答案正误;

 (7)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争吵;

 (8)对自己的试卷管理不严,给作弊者造成可乘之机;

 (9)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其他言行。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

 (1)考试过程中,夹带纸条或其他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资料;

 (2)偷看邻近同学考卷;

 (3)有意摊开自己的试卷,为偷看者提供方便;

 (4)用手势、口头等方式告诉他人答案或使用通讯工具传递、查阅试卷答案;

 (5)擅自将非考试必备品带入考场,并拒不将其放在指定地点;

 (6)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7)抢夺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其提供答案信息,或试卷被他人强行拿去,但不举报;

 (8)传递写有试题答案信息的纸条或试题答案;

 (9)互换试卷;

 (10)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

 3.考试结束后,若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4.考试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

 (二)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对考试违纪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违纪学生,监考教师有权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2)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者,按已交卷处理;

 (3)无故拖延交卷时间,监考老师可拒绝接受其试卷;

 (4)在考场中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言行,并造成不良影响者,中止其考试,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攻击谩骂监考老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考试作弊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考试作弊行为,一经确认,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之(6)、(7)、(8)、(9)所列作弊行为的双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监考人员上报其作弊行为后,有对监考人员进行无理取闹、辱骂、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

 (三)监考人员要在《监考记录》上实事求是地填写学生违纪和作弊详细情况,并由两名以上监考教师签字,由教务处核实确认后,交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术不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编造实验、社会调查、实习等报告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写作业或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报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代写、买卖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替课、替自习、替操、替铺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替课、替自习、替操1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替课、替自习、替操达2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替课、替自习、替操达3次以上,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一学期替铺一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替铺两次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两次者,给予留下查看处分。

 (五)以各种形式组织、发布替课、替自习、替操、替铺信息,并从中获利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规定:  

 (一)凡早操、上课(含实习课)、自习、班会、班级集体活动以及学院组织的统一活动无故缺席为旷课。

 (二)旷课的计算方法和折算方法:

 1.上午计4学时,下午计2学时,晚自习计2学时,即每天按8学时计算。

 2.上课(含实习课)、早(晚)自习、早操、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

 3.累计旷课8学时按旷课1天计。

 4.连续统计,一天内连续旷课6学时按旷课1天计。

 (三)旷课处分的时间界限与规定:

 1.一学期旷课时间1—2天者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满3—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满5—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满7—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满9—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未经批准,开学两周内不报到或擅自两周不归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在外出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因旷课已受处分,仍坚持不改,不接受教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用电,注意消防安全。

 (一)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院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电气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私自改动或破坏学院电气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化品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严禁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者,没收麻将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不遵守学生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学生住宿规定,学期内夜不归宿2次给予记过处分,3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恶意欠学费者,学院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清理劝退。

 第二十六条 伪造证明者(包括伪造或涂改证件、私用或伪造公章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证使用不当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人使用两个或多个学生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没收多余学生证;

 (二)转借学生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区、教学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二)因成绩、受处分、毕业推荐等原因对教师和领导寻衅滋事者。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二)对检举人或证人进行恫吓、威胁、打击、报复;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四)侮辱、殴打教师者;

 (五)对多次受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次违纪,触犯本条例中多项条款;

 (七)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行为;

 (八)干扰、妨碍正常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认错态度较好,主动讲清违纪事实,有悔改表现;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经查属实;

 (三)有效阻止严重事件发生或主动挽回损失;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


第三章 受处分学生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教育:

 建立受处分学生平时考核档案,由班主任将受处分学生平时在各方面的表现及时记录在考核档案中;学生受处分一周内,系负责人、班主任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在受处分学生考核档案中;受处分学生每学期末要针对违纪情况写一份思想小结,班主任要根据该生小结情况与其进行谈话。


第四章 撤销处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批准之日经半年考核,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从处分批准之日起经过一年的考核,不再犯类似错误,表现好的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审批权限同给予处分的审批权限相同。

 第三十十三条 申报撤销处分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写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

 (二)班主任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填写《撤销处分登记表》。记过以上的处分解除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三)申报时间:考核期满即可申报,毕业生在毕业年度第二学期初或五月上旬申报。

 第三十四条 撤销处分应符合的条件:

 (一)警告

 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未受过院、系各类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撤销处分:

 1.受两次院、系级通报表扬(每次通报表扬后一周内以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2.获一次“文明宿舍”奖;

 3.综合测评总成绩居于班级前三分二。

 (二)严重警告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未受过院、系各类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撤销处分:

 1.综合测评排名在前二分之一名次之内;

 2.获校内、外活动先进集体或个人;

 3.校内、外文体比赛获奖者。

 (三)记过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未受过院、系各类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可撤销处分。

 1.综合测评各项符合奋斗奖条件;

 2.综合测评排名在前三分之一名次之内;

 3.获一次“文明宿舍”奖;

 4.校内、外文体比赛获奖者;

 5.伸张正义,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有见义勇为表现。

 (四)留校察看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未受过院、系各类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三者可撤销处分:

 1.取得国家英语四六级资格;

 2.结合所学专业考取有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3.综合测评各项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4.连续两次综合测评排名在班内前十名;

 5.获一次“文明宿舍”奖;

 6.校内、外文体比赛获奖者;

 7.伸张正义,敢于同违规违纪现象作斗争,有见义勇为表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纪律处分不予撤销: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者;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处罚法者;

 (四)毕业学年受纪律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以上受纪律处分者。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师范大学鸿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内师鸿院发〔2017〕48号)即时废止。